远工字〔2009〕23号
远安县总工会关于印发《远安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细则》的通知
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现将《远安县总工会关于印发远安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远 安 县 总 工 会
2009年6月18日
主题词:劳动争议调解 工作制度 通知
抄报:宜昌市总工会、县委办。
远安县总工会办公室 2009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20份
远安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远安县总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细则(试行)。
一、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建立旨在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要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自愿原则
要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必须征得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干涉和阻拦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法公正原则
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公平公正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争议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明文规定的要依法办事;无明文规定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实事求是地解决劳动争议。
3、及时免费原则
调解工作要在法定时效内进行和结束,不得影响当事人行使仲裁和诉讼权利,为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防止久调不决,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时,祝为调解不成。调解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
二、调解中心的工作职责
调解中心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社会资源,深入宣传劳动争议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妥善解决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作职责主要有:
1、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依法调处辖区内属于调解中心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
3、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调解中心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调解中心应在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的基础上,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工作。调解中心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三种:
1、在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区域、行业和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2、在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区域、行业和企业中发生、经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裁决、判决前,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劳动争议。
四、调解中心的工作程序
调解中心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的工作程序包括:受理、调查、调解、终结、监督执行等。
1、受理: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报送《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后,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处理,对属于调解中心受理范围的,出具《劳动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调解中心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劳动争议调解不受理通知书》;
2、调查:对已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心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作出调查结论,提出调解方案、处理建议和意见;
3、调解:在查清有关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召开调解会议或者其他形式的调解活动进行调解,做好《劳动争议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在调解笔录文本上签字;
4、终结:调解成功的,由调解中心按照双方签字的调解笔录文本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虽达成协议,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调解中心应当制作《劳动争议终止调解决定书》,任何一方均可持此决定书申请仲裁或诉讼。
5、监督执行: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调解中心应检查和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调解中心的工作要求
l、规范化:调解中心要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和工会工作实际,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字档案、电子档案的归档制度以及有目录、有案由、有笔录的调解台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处理受理案件并做好相关材料的移送工作,努力做到调解工作的组织规范、制度规范和程序规范。
2、多元化:调解中心要注重发挥各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及职工维权热线“12351”的联动功能。整合资源,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信息,迅速调处化解纠纷隐患,有效防止重大劳动争议发生。积极争取司法行政、法院,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支持,探索建立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新型调解模式。
3、专业化:调解中心要加强对工会劳动争议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大对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的培训力度,认真落实省总工会与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建立职工维权法律服务制度的通知》(鄂工发[2007]8号),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协调配合,组织专兼职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工会公职律师等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附件:
l、《劳动争议调解中请书》;
2、《劳动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
3、《劳动争议调解不受理通知书》;
4、《劳动争议调解笔录》;
5、《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6、《劳动争议终止调解决定书》。
附件一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案由:因 (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劳动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中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 引起劳动争议,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本调解中心申请,经本中心研究,认为: ,应予受理,特此通知。
远安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劳动争议调解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中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 引起劳动争议,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本调解中心申请,经本中心研究,认为: ,不应受理,特此通知。
远安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远安县总工会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关于 劳动争议调解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解地址和场所:
调解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在场当事人或见证人: 签名:
被邀参加人:
调查对象:
调查情况:
附件五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 )字第 号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 引起劳动争议,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本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经本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中心主任(签名或盖章)
远安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劳动争议终止调解决定书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 引起劳动争议,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本调解中心申请,经本中心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逾期未得调解)。现对此案终止调解。
特此决定。
远安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