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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至2008年县级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09-07-14浏览次数:字号:[ ]
  

关于2007至2008年县级劳动模范

推荐评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

  各位领导: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至2008年县级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远政办发[2009]13号),现就我县推荐评选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本次县级劳动模范推荐评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在全县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全县人民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的范围和表彰奖励办法

  推荐评选的范围是:

  (1)企业职工;

  (2)农民(含外出务工人员);

  (3)事业单位职工;

  (4)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科级(含)以下工作人员;

  (5)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县人民政府授予“远安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评选条件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2007至2008年全县共评选县级劳动模范10名,按1:2的比例推荐候选人20名,其名额分配为:荷花镇、洋坪镇、茅坪场镇各2名,鸣风镇、花林寺镇、旧县镇、河口乡各1名,县直机关10名(含垂管单位)。

  推荐评选的程序:由基层单位推荐,自下而上,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由所在地党委按分配名额上报,3月20日前报远安县劳动模范评选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上报候选人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即10名推选人员,10名备选人员。初审意见已经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审核同意,并报县纪委、综治办、计生局、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县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县政府2009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核。现将黄斌等10名推选人员报请县委常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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