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安县总工会机关 |
| 发布日期:2009-07-13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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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确定全县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指导全县工会工作。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全面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社会职能,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及县工会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开展工会的各项业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与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的制定,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协商解决有关方面的问题。 (三)发挥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职工队伍团结和稳定。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会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工会反映职工的情绪、愿望和要求,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做好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工作。 (四)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基层工会广泛开展以双文明建设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经济技术创新等活动。 (五)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贯彻执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改革,并在改革中切实当好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指导基层工会建立健全职代会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搞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认真履行帮扶困难职工“第一责任人”职责。 (六)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和改革,突出搞好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研究制定、建立适合我县工会情况的工会组织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各级工会干部的培训;协助组织部门选拔、配备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班子。 (七)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全国劳模、省、市劳模及红旗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并负责全县劳模的管理和组织各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的疗休养工作。 (八)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审查、审计工作,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工会企事业的发展和指导工作。 (九)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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