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王继平
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几年来, 我县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没发生因劳动关系不和谐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急需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我县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部分私营、个体企业,特别是餐饮服务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甚至存在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普遍现象;劳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劳动合同短期化情况严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据统计,目前我县餐饮行业从业人员达3500多人,但劳动合同签订率仅20%;个体工商户8000余户,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15%。二是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有些用人单位虽签有劳动合同,但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有的条款甚至与劳动法规相冲突,成为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三是劳动标准执行不到位。近年来,县劳动保障局对部分私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显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收取劳动者押金、服装费、培训费、辞退劳动者不支付补偿金、不为工伤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偿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劳资纠纷不断多。随着劳动者法制意识逐步增强,要求依法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应的劳资纠纷不断出现,如不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上访。
二、我县劳动关系现状的成因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重视。一方面,用人单位劳动法规意识差,认为劳动合同政策上向劳动者倾斜,签订劳动合同,是自捆手脚,会增加企业成本;另一方面,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因就业压力大,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不愿订立合同,劳动者也无可奈何。二是劳动关系不够稳定。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特别是矿山企业雇用员工随意性比较大,流动性也很大。加之没有规范的劳动合同约束,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三是劳动关系比较复杂。随着我国劳动用工体制的转变,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在事前监控,造成劳动关系的复杂。比如在矿山、建筑行业,层层转手承包,有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往往只使用几个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没有用人资格的二手以下承包人则使用着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员工,造成劳动关系错综复杂。
三、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切入点
(一)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在平等协商中求和谐
1、注重体系建设。要建立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协调体系,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近而使劳资双方在让步和妥协中化解、缓和矛盾。在协调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关注职工最切身、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做到“五个兼顾”,即兼顾国家、企业、群众的利益,兼顾发展能力强的群体与发展能力弱的群体的利益,兼顾改革中利益较多群体与利益较少群体的利益,兼顾先富群体和后富群体的利益,兼顾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劳动者于建设者关系的和谐、生产者与经营管理者关系的和谐以及工人阶级内部不同群体关系的和谐。
2、注重载体建设。工资收入是职工最关注、最切身、最直接的利益,也是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因素。工会组织要把坚持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代会制度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有效载体,要充分发挥参与职能的作用,建立职工民主参与机制,疏通民主渠道,维护职工民主权利。
3、注重源头参与。工会加强源头参与,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地位和权利的具体体现。要通过有效的源头参与,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政策保障、机制保障和权力保障。要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对策措施,及时解决影响职工队伍团结与社会政治稳定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权益保障机制,在依法维权中求和谐
1、强化维权理念。“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就是在扩大组织覆盖面的同时,依靠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发展为先、职工为本、基层为重”等维权理念,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的新时期新阶段的具体化。
2、强化维权能力。按照王兆国同志提出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协调劳动关系专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养、培训,切实提高对工会干部的维权能力和水平,要求工会干部上岗必过“法律关”,维权都说“法律语言”。工会干部不仅要敢于维权,还要善于维权,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解决维权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维权的实效。
3、强化制度维权。要加强维权的制度层面建设,如劳动争议仲裁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劳动法律监督机制等,构筑工会代表职工主张权益的平台,在维权上真正做到“职工有所呼、我必有所应”。只有把维权的全过程都置于法律的体系框架内,才能把维权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三)建立矛盾调处机制,在促进稳定中求和谐
1、建立化解矛盾的组织架构。我们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动工会特邀调解员参与劳动诉讼案件的审理,探索设立工会劳动仲裁庭,积极为职工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支持。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发放监控系统、突发性重大劳资纠纷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报告制度等多种预警措施,切实加强劳动关系的预警机制建设,防患于未然。
2、搭建平等对话的沟通平台。在矛盾调处中,工会较容易取得劳动关系矛盾双方的认同,这为其有效履行职能、发挥协调作用提供了可能。如工会积极参与的员工沟通制度,使员工每年都有一次与主管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大量微观层面的矛盾和误解在沟通中就能够化解和消除。在沟通对话中,工会组织要同时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使他们正确理解和认识在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调整问题。
3、建立保障和谐的整合机制。围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大问题,工会组织要适应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不断扩大视野,拓展工作思路,改进活动方式,把维权工作纳入到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总体格局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善于利用社会资源,协调内外关系,借助社会力量维权,加强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
(四)建立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在团结凝聚求和谐
1、畅通职工意愿的表达渠道。工会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把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向党和政府、向企业行政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建议和要求;要健全职工诉求表达机制,第一时间掌握和了解职工的情绪,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工会的舆论宣传工作,利用媒体向社会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和广泛宣传工会的政策主张。
2、关注职工会员的基本要求。要把竭诚为职工会员服务作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完善职工会员服务机制,高度关注并努力满足广大职工会员的基本需求,满腔热忱地为他们办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使广大职工切实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要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要在暖人心、凝聚人心上多下工夫。
3、建立职工塑求得代理制度。为化解职工群体利益矛盾,强化工会维权的身份特征,应积极开展职工诉求代理工作,对职工反映的涉及企业改革改制、劳动关系、安全生产、工资保险、民主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代表职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通过建立党政(行政)联席会、平等协商、职代会等制度,代表职工与同级党政(行政)协调沟通,督促本单位及时处理解决,并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对一些涉及职工多、社会影响大、基层工会难以处理的职工诉求,通过与政府联席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等机制,协同解决职工诉求。
(五)建立共创和谐机制,在双向维护中求和谐
1、切实提高创建活动的吸引力。企业是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主体。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扩大和谐企业优秀典型的社会认知度,优化创建活动的外部环境。要将创建工作由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为主向外贸企业、私营企业延伸,由规模以上企业向其他企业覆盖。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对不合格的企业实行督促整改、黄牌警告乃至摘牌,使创建活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切实提高创建活动的推动力。创建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加强调研策划,按照做大做强、注重实效的要求,增强创建活动的推进力,形成党委领导、多方配合、工会牵头、齐抓共管的创建工作格局。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各级党政工作考核目标,对企业创建工作参与面、和谐企业评比数等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创建目标任务,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之中,建立有效的创建目标责任制。工会组织要积极承担牵头组织的职责,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社会化创建的格局。
3、切实提高创建活动的制约力。要在鼓励企业争先创优的同时,从评先评优、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入手,强化创建活动对企业的制约措施,重点研究对未参加创建活动或未评上和谐企业的监督制约措施,通过反向制约措施和行政制约,推动和促进企业主动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要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特别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强化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刚性约束,引导企业经营者切实承担社会责任。